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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花园区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0-11-30 16:46:59 打印 字号: | |

业务庭决定对外委托鉴定、检查、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的,需经庭长、主管院长同意后移送司法技术辅助室。司法技术辅助室审查符鉴定条件立案,在4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不符合委托条件的退回业务庭。协商一致的移送鉴定机构。放弃协商、协商不一致、不适合协商的,摇号随机选取鉴定机构并告知当事人选取结果,需要回避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审查是否回避,允许回避的再重新摇号。不回避或不允许回避的移送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提供鉴定人名单、工作计划、鉴定费用(3个工作日),司法技术辅助室通知当事人7日内缴费,逾期未交费的放弃鉴定或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退回业务庭,按期交费的启动鉴定。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通知司法技术辅助室由业务庭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需要补充材料的一般案件鉴定30个工作日完成,疑难案件的鉴定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

鉴定结果交司法技术辅助室由司法技术辅助室将鉴定结果移交业务庭,由业务庭送达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通过业务庭交司法技术辅助室将异议书交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作出答复,要求鉴定机构出庭质证或参加庭前听证的由业务庭在5个工作日前通知司法技术辅助室,司法技术辅助室通知鉴定机构出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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